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
2022-09-17 00:00:57 发布:网友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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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根据工作需要,应当将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制在最低限度。如果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可以限于特定人员,也可以限于特定人员;不能限于特定人员,限于机关单位,由机关单位限于特定人员。国家秘密知道范围以外的人因工作需要知道国家秘密的,应当经本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批准。

确定国家秘密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。确定了解国家秘密的范围,首先要根据我们工作的需要来确定,不能简单地把了解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,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了解国家秘密范围的依据。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。

在可能的情况下,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应限于特定人员。可以限于特定人员,限于特定人员;不能限于特定人员,限于机关单位,由机关单位限于特定人员。只有限于特定人员,国家秘密才能切实可控和可管理,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,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和处罚。

知悉国家秘密,是指依法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。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:根据工作需要。知道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,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不能由行政级别决定。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。

《保密法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的联系范围提出了原则性要求。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、机关、单位的范围,以已经确定密级的机关、单位为限。联系范围内的机关单位,由其主管领导限定。同时还规定,上级机关在工作需要时,可以变更下级机关和单位规定的接触国家秘密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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